中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已于2011年2月16日修訂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危險化學品領域發生了不少事故,吉林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爆炸事故、哈爾濱亞麻廠粉塵爆炸特大傷亡事故、大連染料廠劇毒氣體泄漏多人中毒事故、安徽化肥廠汽車載運液氨儲罐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倉儲、運輸、使用等方面的安全如何保障一直備受關注。
此次新版《條例》將代替2002年發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主要是為了加強危險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生命安全,保護環境。新版《條例》強調重在預防,責任明晰,它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
新版主要變化
與舊版相比,新版《條例》中有一些新增部分,如:
確立了責任主體。新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加大了管理力度。新版規定監察部門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形式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管理。
單位須規范管理危險化學品管道。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定期檢查、檢測。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單位應在作業場所設置安全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單位應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新條例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例外情形: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另外,新版《條例》在舊版基礎上,有一些更改的要求,如:
相關負責部門的更改。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負責部門有更改:原來是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新版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新版要求危險化學品要進行安全條件論證,舊版僅對劇毒化學品有此要求。新版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新版《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進行了更詳細的說明和規定,將舊版第二章中的使用安全單獨列出作為第三章。
新版也細化了很多法律責任,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詳細信息,請參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原文。
違法企業將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新版《條例》加大了對危化品生產經營非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力度。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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