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食品接觸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定義: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指包裝、 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涂料。
歐盟定義: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
預期與食品接觸的;或已經(jīng)接觸到食品且預定供作此用的;或可合理地預料會與食品接觸,或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會將其成分轉移至食品中的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
美國FDA定義:間接食品添加劑
指在食品生產、加工、運輸過程中接觸的物質,以及盛放食品的容器,而這些物質本身并不用來在食品中產生任何效應。食品接觸材料出現(xiàn)于食品中,可能是由于這些物質向食品的遷移,或由于意外萃取而出現(xiàn)于食品中。
二、主要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分類
按國際通行的分類方法,食品接觸材料及物品按材質分為:
陶(搪)瓷制品、玻璃制品、塑料制品、金屬制品、紙制品及木制品等。
其包含的產品類別有:
食品包裝材料、食品容器及器皿、餐廚具、家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生產加工機械等。
三、歐盟食品接觸材料的環(huán)保要求
歐盟在設計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方面,累計已有30余項法規(guī)或指令。就其內容和形式而言,我們可將其已采納的指令(法規(guī))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給出所有食品接觸材料的通用要求的“框架法規(guī)”(Framework regulation),(EC)No 1935/2004;
第二類為適用于框架法規(guī)中列出的某類材料的“特定法令”(legislation on specific material),如接觸食品的塑料制品指令2002/72/EC、接觸食品的陶瓷制品指令84/500/EEC、接觸食品的再生性纖維素膜指令2007/42/EC、接觸食品的活性、智能材料(EC)No 450/2009等;
第三類則是針對某些會用在生產與食品接觸材料上的特定物質的“單獨指令”(directive on individual substances),如接觸食品的氯乙烯指令78/142/EEC,接觸食品的環(huán)氧衍生物法規(guī)(EC)No 1895/2005等。
法規(guī)解讀
?框架法規(guī)(EC)No 1935/2004
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已與食品接觸或擬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包括餐具,加工機械、運輸管道、容器、私人水槽,食品包裝上的印刷墨水,粘性標簽之類),但古董和市政供水設備不包括在內。另外,它也不適用于作為食品的一部分,并在食用時會遲到的哪些表層物質(如香腸的外衣)。
內容摘要:
(1)一般要求規(guī)定
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包括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制品,應符合良好生產規(guī)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組織生產。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其構成成分轉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類健康、使食品成分發(fā)生無法接收的變化或感官特性(如氣味和味道)劣變的情況下,且材料和制品的標簽、廣告以及說明不應誤導消費者。
(2)可追溯性規(guī)定
為了便于材料的生產控制、有缺陷產品的召回、消費者信息的獲取以及責任分攤,在任何階段都應保證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在歐盟市場推出的產品必須具備適當?shù)谋孀R制度,以便能夠透過標簽、相關文件或資料等方法進行追查。追查規(guī)定已于2006年10月27日起實施。
(3)附錄I規(guī)定了一下17類材料和制品需制定特定法令
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制品、粘合劑、陶器、軟木、橡膠、玻璃、離子交換樹脂、金屬和合金、紙和紙板、塑料、打印墨水、再生纖維素、硅樹脂、紡織品、清漆、蠟、木頭。
目前陶瓷、塑料、再生纖維膜和活性智能材料及制品已制定特定法令。
(4)歐盟允許使用物質的授權及清單
希望增加到允許使用目錄中的新物質需按規(guī)定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經(jīng)歐盟食品安全局評估后,由歐盟委員會授權批準。
以下是申請注冊時所需的資料:
①材料的性質描述;
②物理及化學特性;
③材料的用途;
④微生物特性;
⑤使用該材料的授權書;
⑥與食品接觸的遷移量數(shù)據(jù);
⑦殘留物含量;
⑧毒物學數(shù)據(jù)。
如有需要,所有有關該產品及其材料的文件(包括該產品及其材料的生產商、制作商及分銷商)必須提供以作核實。
(5)對各成員國采取國內法令的授權
新法規(guī)第6條規(guī)定,當各類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法令還沒有制定時,允許維持和采用各成員國的相關規(guī)定。
(6)關于標簽的要求(此要求同樣適用于進口產品)
對符合食品級安全的產品可在包裝或包裝表面上顯示如下圖的標志,表示“產品可適用于與食品接觸”(例如:炊具、餐具、電器產品),或用文字“for food use”描述。特殊使用、安全使用的說明及預防措施需列出(如:不適用于微波爐使用)。
四、歐洲各國食品接觸材料的環(huán)保要求
1、德國LFGB
2005年9月,德國政府在考慮到一些動物(比如雞、鴨、牛、豬或其他寵物類動物等等)與人類有密切關系,而這些動物在食用飼料后,飼料中的某些有害物質可能通過食物鏈的傳遞最終作用于人體后,發(fā)布《食品、日用品和飼料法》Lebensmittel-, Bedarfsgegenst?nde- 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LFGB)取代了1999年9月9日制定的《食品和日用品法》Lebensmittel- und Bedarfsgegenst?nde-Gesetz (LMBG)。
適用范圍:
所有在德國市場上的食品、動物飼料以及所有與食品有關的日用品。
內容摘要:
LFGB有三章與食品接觸材料密切相關,分別為:
第30節(jié):禁止制造、販售或處理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容器或與人體皮膚、接觸的日用品。
第31節(jié):禁止有害人體健康的材料轉移至食品,導致食品的成分發(fā)生不能接受的改變,或者會影響到食品的氣味和味道。
第33節(jié):與食品接觸的材料若有資訊誤導或標示不清的情況可能無法上市。
2、法國French Décret n°92-631和French DGCCRF note 2004-64
在法國,關于食品接觸材料有一個類似歐盟1935/2004/EC的框架指令French Décret n°92-631,此指令在2007年更新至French Décret n°2007-766。法國DIRECTION GéNéRALE DE LA CONCURRENCE, DE LA CONSOMMATION ET DE LA RéPRESSION DES FRAUDES,簡稱DGCCRF(法國競爭、消費和反欺詐總局)在2004年5月發(fā)布了一個食品接觸材料的通告note 2004-64,此通告細化了與食品接觸材料的要求。
適用范圍:
法國法規(guī)不單對與食品接觸的塑料橡膠制品有特殊要求,對金屬產品也有特殊的分類和要求,如:帶有機涂層的炊具,除涂層表面需測試外,作為基材的金屬也需通過相應的測試。法國法規(guī)所涵蓋的接觸食品材料有:塑料、復合材料、陶瓷、玻璃、搪瓷、紙和紙板、鋁制品、不銹鋼制品、鋼制品、鑄鐵、馬口鐵、鋅制品、橡膠制品等。
內容摘要:
不同材料需進行不同的測試項目并滿足法規(guī)規(guī)定的限值與要求,材料分類與對應要求如下表:(總遷移量的模擬液選擇可參考歐盟指令2002/72EC)
材料類別 |
測試要求 |
塑料 |
總遷移量和特定遷移量 |
陶瓷和玻璃器具 |
可萃取的鉛和鎘的含量 |
搪瓷容器 |
可萃取的鉛、鎘、六價鉻含量 |
表面無涂層的金屬 |
成份分析、鉛含量 |
帶有金屬涂層的金屬 |
成份分析、整個樣品(包括基體和涂層)的特定金屬遷移量、金屬涂層的重金屬含量(Pb、Cd、As) |
表面帶有有機涂層的金屬 |
成份分析、整個樣品(包括基體和涂層)的總遷移量 |
硅橡膠 |
總遷移量、錫的特定遷移量、揮發(fā)性有機物、過氧化物 |
紙制品 |
五氯苯酚(PCP)、多氯聯(lián)二苯、重金屬溶出量(鉛、鎘、汞、六價鉻)、抗菌成分遷移量、乙二醛釋出量、感官測試等 |
3、意大利ITALIAN MINISTERIAL DECREE 21-03-1973
銷往意大利的食品接觸類產品,除符合歐盟Regulation (EC) No.1935/2004規(guī)定要求外,還須符合意大利當?shù)氐姆ㄒ?guī)要求,包括Italy Official Gazette GU 283 on April 1962和Ministerial Decree of 21 March 1973及其修改版本的要求。其中,不銹鋼等金屬制品和搪瓷、玻璃制品等材質的食品級安全性受到當?shù)氐母叨汝P注。
適用范圍:
塑料、玻璃、不銹鋼、橡膠制品等。
內容摘要:
意大利法規(guī)針對不同材料有不同要求:(總遷移量的模擬液選擇可參考歐盟指令2002/72/EC)
材料類別 |
測試要求 | |
塑料 |
總遷移量和特定遷移量;色素遷移量 | |
不銹鋼 |
總遷移量;鉻和鎳的特定遷移量 | |
玻璃 |
高溫下使用的硼硅酸鹽和堿石灰玻璃 |
總遷移量 |
低于80℃環(huán)境下使用的堿石灰玻璃 |
總遷移量 | |
可重復使用的含鉛玻璃 |
總遷移量;鉛的特定遷移量 |
色素遷移量的測試是指參照總遷移量的處理條件處理樣板,將樣板置于特定食品模擬液,然后使用分光光度計在400nm到750nm測量食品模擬物的透光率,要求食品模擬物的透光率必須達到95%。
4、歐盟其他國家
除應考慮到歐盟框架性的法規(guī)EC/1935/2004,其他一些歐盟成員國針對特殊材料也有本國的法規(guī)需要遵守。如芬蘭對金屬和合金類產品就有對金屬遷移量的要求。英國對本國市場上的陶瓷有相應的法規(guī)BS6748:1986。
五、美國食品接觸材料的環(huán)保要求
在美國,國家及各州都擁有嚴格的食品包裝生產和安全監(jiān)管體系。主要的環(huán)保法規(guī)有:
1、美國FDA符合性政策指南(Compliance Policy Guide,簡稱CPG)
美國FDA符合性政策指南(CPG)是由美國FDA發(fā)布的關于食品和藥品管理法規(guī)和規(guī)定的解釋性指南。FDA是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的簡稱。FDA隸屬于美國衛(wèi)生教育福利部,負責全國藥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妝品、獸藥、醫(yī)療器械以及診斷用品等的管理。
FDA CPG包含的食品接觸材料法規(guī)有:
1)陶瓷制品(U.S. – FDA CPG 7117.06,07 / A.O.A.C. 15th. Ed.(973.32) Ceramic Ware)
2)鍍銀餐具(U.S. – FDA CPG 7117.05 Silver Plated Tableware)
2、美國《聯(lián)邦法典》第二十一部《食品與藥品》(21 CFR)
《聯(lián)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縮寫為CFR)是美國聯(lián)邦的各種法律、法規(guī)匯編,屬美國政府出版物,每年4月15日修訂再版。全典共分為五十部,其中的第二十一部為《食品與藥品》部。《聯(lián)邦法典 食品與藥品部》共分九卷,包括1316個子目(part),匯集了由FDA執(zhí)行及由其制定的與食品、藥品、化妝品及醫(yī)療器械的管理有關的各種聯(lián)邦法律、法規(guī)及其實施細則。
3、美國SGCD杯邊測試(U.S. SGCD & CSC ASTM C-927 (Rim-Area))
由SGCD即滅國玻璃與陶瓷裝飾協(xié)會(The Society of Glass and Ceramic Decorated Products)頒布。
4、美國加州65提案(U.S. California Proposition 65)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1986年頒布的《1986年飲用水安全和毒性物質執(zhí)行法》,即《加州65提案》(SAFE DRINKING WATER AND TOXIC ENFORCEMENT ACT OF 1986, Proposition 65)。加州65提案的目的在于保護加州居民及蓋州的飲用水水源,使水源不含已知可能導致癌癥、出生缺陷或其它生殖發(fā)育危害物質。
美國加州65提案包含的食品接觸材料規(guī)定有:
①陶瓷及玻璃容器內部接觸食品部分;
②陶瓷及玻璃產品外部裝飾部分;
③擦拭測試。
適用范圍:
1、美國FDA符合性政策指南(CPG)主要針對與食品接觸的陶瓷
2、《聯(lián)邦法典 食品與藥品部》主要針對與食品接觸的塑料、紙和紙板、聚合物涂層等材料
3、美國SGCD杯邊測試適用于所有玻璃與陶瓷杯邊上的裝飾部分
4、美國加州65提案適用于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生產銷售的所有產品
內容摘要:
美國法規(guī)一般規(guī)定了接觸食品的材料需通過如下三方面的要求:
1、材料特性:部分塑料材料及制品的某些特性參數(shù)(如熔點、密度、對于某種溶劑的可溶性等)需符合規(guī)定。
2、抽提物:塑料、涂層、紙張等接觸食品材料的抽提物總量需符合規(guī)定。
抽提物是指模擬食品的有機溶劑浸提出來的物質。FDA對于模擬液的選擇一般都是參照FDA 175.300。
六、日本食品接觸材料的環(huán)保要求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食品衛(wèi)生法》于1947年制定后經(jīng)過多次更新,由日本國會頒布,是日本控制食品質量安全與衛(wèi)生的最重要法典。日本對食品包裝材料的管理除遵照《食品衛(wèi)生法》的要求外,更多的是通過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的自我管理。日本勞動厚生省可以根據(jù)需要制定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的標準與衛(wèi)生要求,一旦頒布了相應標準,則禁止不符合標準的材料生產和銷售。
適用范圍:
《食品衛(wèi)生法》禁止生產、進口或銷售不衛(wèi)生的食品,或不符合現(xiàn)有的生產和配料貯藏標準的食品,以及不符合該法規(guī)定的規(guī)格及標準的設備及包裝容器。
內容摘要:
日本勞動厚生省頒布的標準分為3類:
1、一般標準:規(guī)定了所有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中重金屬,特別是鉛的含量要求。例如,規(guī)定馬口鐵的鉛含量不得超過5%,其它金屬容器不得超過10%。該類標準還規(guī)定,包裝材料使用合成色素必須經(jīng)過勞動厚生省的批準。
2、類別標準:建立了金屬罐、玻璃、陶瓷、橡膠等類物質的類別標準;此外還制定了13類聚合物的標準,包括PVC、PE、PP、PS、PVDC、PET、PMMA、PC、PVOH等。
3、專門用途標準:對于具有特定用途的材料制定的標準,如巴氏殺菌牛奶采用包裝、街頭食品用包裝等。
七、中國食品接觸材料的環(huán)保要求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1995年由江澤民主席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依據(jù)該法規(guī)規(guī)定,中國于2009年起至今頒布和更新了一批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及加工助劑的國家衛(wèi)生標準,并出臺了一些列產品的衛(wèi)生管理辦法,作為對各類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進行管理的法規(guī)依據(jù)。其中一個重要的標準變化就是將GB 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更新至2008版。
適用范圍
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定義了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涂料。
內容摘要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包裝材料的總要求: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切接的包裝材料、餐具。
2、《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對食品包裝材料的測試要求如下:
(1)對于高分子聚合物成型品一般要求以下測試:
①蒸發(fā)殘渣(模擬液為水、酸、酒精、正己烷)
②高錳酸鉀消耗量
③脫色試驗
④重金屬溶出量
某些高分子聚合物由于材質或制造的原因還要測試如下特殊物質:
①聚氯乙烯(PVC)制品——氯乙烯單體
②聚碳酸酯(PC)制品——游離酚含量
③不飽和聚酯(玻璃鋼)制品——乙苯類化合物(以苯乙烯計)
④丙烯腈橡膠制品——殘留丙烯腈單體
⑤尼龍6制品——己內酰胺溶出量
⑥密胺(MF)制品——甲醛單體和三聚氰胺單體
(2)對于金屬(不銹鋼及鋁制品)、陶瓷及搪瓷、紙及紙制品須測試重金屬含量或重金屬溶出量(包括可溶性鉛和總砷、總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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