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修復行業將迎來首部法律。由環保部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議稿)》已經基本形成,正在征求各方意見,并將于今年年底上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由環資委征求各方意見后,再上交國務院法制辦。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副處長丁敏此前介紹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進展。她表示,根據時間表,今年的主要工作是了解、熟悉土壤污染和防治的有關知識、情況、技術等,2015年著手起草和修改法律草案。預計2016年底完成草案的修改和完善后,報送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7年以后,環資委將配合人大常委會完成審議。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羅麗參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議稿)》的起草工作,她指出,“這部法律非常重視土壤環境的保護,在基本原則里面也規定了保護優先,并制定了專章‘土壤環境的保護和改善’,主要根據土地類型制訂不同的保護措施,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預防性的規定,為避免工業活動中對土壤環境的破壞制訂一些條款,對土地的風險管控進行了明確規定。”
立法迫在眉睫
今年4月,環保部會同國土部發布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調查結果顯示,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全國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6.1%,其中耕地的超標率高達19.4%。繼水源、大氣等之后,如何保護和修復土地已擺在政府的眼前。
中國環境修復產業聯盟秘書長高勝達曾向媒體表示,目前,我國缺乏強制性的法律規定,責任方需為污染土地調查修復,而各地因環保部門工作力度不同也存在控制程度差異,北京、重慶、上海、江蘇、浙江等省市要求相對嚴格,管理到位。但也有不少其他地方重視不夠,存在著污染土地未做調查和修復就進行開發的情況。
實際上,當前關于土壤污染和防治的法律法規,關于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的來源和控制和消除工業“三廢”排放的主要法律有《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水污染防治法》。同時,專家指出,環保法在提出“防治土壤污染”、“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規定要“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這是環境保護基本法中原則的規定。較為具體的規定見于國家頒發的許多單行法規之中。
然而,這些法規條例并沒有形成我國有效的土壤污染綜合防治體系,包括法律法規與管理體系、風險評估標準體系、監測監控體系、土壤修復技術體系等。
直到去年10月,土壤污染防治法被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中國五年立法規劃,該項法案由環資委牽頭起草。今年年初,環資委正式委托環保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議稿)》。
盡管土壤污染防治法直至去年才列入中國立法規劃,但早在2006年,環保部(時稱“環保總局”)已經開始組織人員進行土壤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羅麗說,“到了2012年9月,國務院曾就土壤嚴重污染問題作出批示,基于這樣的指示,啟動了第二次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方面的工作。”
2012年10月,環保部正式成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專家組,開展起草工作,其中包括五位法學專家和四位土壤學家。據統計,直至今年7月,該立法專家組共召開了14次工作會議,進行了3次調研。
羅麗介紹稱,“此前已經起草了一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征求意見稿,3月份向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省級地方政府征求意見,6月專家組進行了調研,重新召開了起草工作會議,形成了草案的征求意見稿。”。
行業將獲法律保障
據悉,《建議稿》總共為八章。其中包括總則、土壤環境監督管理、土壤環境保護的規劃和標準、土壤環境的保護和改善、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污染土壤的修復、保護責任的界定以及污染土壤修復的監測措施八項內容。
《建議稿》十分注重對土壤環境的保護和改善,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土壤的分區分類管理方式。
丁敏指出,在這其中,對農業用地的管理是一個目前需要解決的問題。農業用地不像工業用地那樣容易找到污染源,工業用地范疇內適用的“誰污染誰負責”這一原則到了農用領域就行不通了。所以農用地的污染責任一般是由政府承擔。
“因此,首先對農地污染情況進行調查,然后進行分區分類管理,對于確實有污染的農地,首先控制起來,避免造成更大的污染,對于比較好的土地就要保護起來,對于有風險的農地,則需要指導農民改種其他經濟作物,避免對食品安全造成影響。”羅麗說。
在立法目的上,對于保護農業用地各方也有分歧。“到底是應該保證土壤環境質量還是應該保證土壤中農產品(11.46, -0.38, -3.21%)的質量。如果土壤污染超標但是農產品污染不超標,這種情況算不算作土壤污染?就這一問題,業內目前尚未達成一致意見。”丁敏表示,最終目的直接決定著修復技術的選擇和使用。
另外,在《建議稿》的草擬過程中,爭議較多的部分是關于土壤環境標準問題。這同時也是影響土壤修復行業發展的最關鍵因素之一。羅麗說,“土壤環境保護的標準問題也是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重要內容,到底是要延續目前現有標準,還是在目前標準基礎之上進行創新,是我們專家組討論得比較多的部分。”
此前,南京環科所對我國現有的土壤環境標準進行了更新修訂,其中包括《農用地土壤環境限值》和《工業用地土壤環境限值》。盡管這兩項研究成果已經得到環保部充分認可,成為國家級環保科技成果,但目前并未被正式采納,行業內對土壤環境的評估依然以1995年的《土壤環境標準》為依據。
此外,在“誰污染誰負責”這方面,丁敏透露,企業是否需要承擔終身責任,是否承擔無限責任,現在都在商討之中。“同時,在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審議通過之前,對企業造成的污染如何追究其責任,這些在法律中也要體現出來。”
(信息來源:中國聯合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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