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 | |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 |
為了規范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提高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 | |
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按照核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 |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環發〔2006〕50號)同時廢止。 |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8號) |
為了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場所、人員的安全和防護,廢舊放射源與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關活動。 | |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負責,并依法對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擔責任。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 |
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第四、五階段)(GWKB 1.1-2011)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號)要求,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防治機動車污染,提高車用汽油清潔化水平,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根據實施國家第四、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要求,提出了車用汽油中對機動車排放控制性能、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有不利影響的有害物質含量和環保性能控制指標。 | |
本標準適用于車用汽油和車用乙醇汽油(E10)。 | |
在實施國家第四、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地區,銷售車用汽油可按照本標準的相關要求實施。 | |
本標準是對《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GWKB 1-1999)的修訂。 | |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9年6月1日批準、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GWKB 1-1999)廢止。 | |
車用柴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第四、五階段)(GWKB 1.2-2011) |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33號)要求,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防治機動車污染,提高車用柴油清潔化水平,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制定本標準。 |
本標準根據實施國家第四、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要求,規定了車用柴油中對機動車排放控制性能、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有害物質含量和環保性能的控制指標。 | |
本標準適用于車用柴油。 | |
在實施國家第四、五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地區,銷售車用柴油可按照本標準的相關要求實施。 | |
自以上標準實施之日起,下列標準廢止: | |
車用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GWKB 1-1999) |
信息來源:(環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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