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香港發布G/TBT/N/HKG/40號通報:立法委員會食品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文件:修訂食品中有害物質法規(第132AF章),禁止奶粉、煉乳和復原奶中含有某些物質。
該文件建議修訂有害物質法規(第132AF章),使其附表2中關于違禁物質的限制范圍擴大至涵蓋奶粉、煉乳和復原奶。目前第132AF章中"奶"的定義不包括奶粉、煉乳和復原奶,從風險評估角度來看,奶粉、煉乳和復原奶中含有禁止的外源性激素是不可接受的。嬰兒配方奶粉是嬰兒的主要食物來源,公眾希望政府能夠采取更加嚴格的控制措施,此次修訂將填補這一漏洞。
該草案暫定2011年10月12日提交至立法委員會,擬生效日期暫定為2012年1月1日,意見反饋截至日期為通報后60天。
更多詳情參見: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anels/fseh/papers/fe0614cb2-1995-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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